(2015)让执字第0041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2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2015)让执字第416号刘光成与江苏宏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成光,江苏宏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让执字第00416号申请执行人刘成光。被执行人江苏宏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庆商初终字第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依照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标的金额324.97748万元。经查,该法律文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刘光成的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贵群审 判 员 徐昭贵代理审判员 韩庆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 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