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蜀执字第01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2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王瑞春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瑞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蜀执字第01146号被执行人:王瑞春,男,1971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庐阳区。本院在执行王瑞春罚金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王瑞春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14)蜀执字第0114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贾 欣审 判 员 张齐碧代理审判员 吴成莹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天垚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