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民初字第5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2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张玉梅与王连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榆民初字第514号原告张玉梅,女,1968年1月9日生,汉族,个体户,现住榆树市。身份证号×××。被告王连生,男,1974年12月30日生,汉族,个体户,现住榆树市。身份证号×××。原告张玉梅诉被告王连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清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玉梅、被告王连生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1月23日至2014年5月18日,被告在原告处购买饲料,总价款46800元,被告无钱给付,给原告出具7枚欠据,并口头约定一个月还款。但到期后被告未给付。为此原告诉到法院,要求被告给付饲料款,并负担案件诉讼费。被告辩称,我欠原告饲料款的事属实,钱数也对,我同意给付,但现在没有钱。经本院审查,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被告王连生给付原告张玉梅饲料款人民币4680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70元,由被告王连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清东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黄晓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