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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涿执字第34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2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李有伍与李万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涿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有伍,李万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涿执字第340号申请执行人李有伍。被执行人李万峰。李有伍申请执行李万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李有伍于2015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涿执字第340号李有伍与李万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樊树庚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元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