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执字第30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2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济南德丰联合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与宁阳县乡镇企业服务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济南德丰联合经贸发展有限公司,宁阳县乡镇企业服务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308号申请执行人济南德丰联合经贸发展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宁阳县乡镇企业服务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济南德丰联合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阳县乡镇企业服务公司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相应义务,裁定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宁阳县人民法院(2007)泰民二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平审判员 李 国审判员 黄伯民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XX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