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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神执字第00686-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2

公开日期: 2015-12-05

案件名称

侯治平与李治学、冯瑞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治平,李治学,冯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第00686-3号申请执行人侯治平,男,1975年6月18日生,汉族,神木县人。被执行人李治学,男,1978年10月1日生,汉族,神木县人,个体。被执行人冯瑞,女,1979年2月19日,汉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神民初字第0604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李治学、冯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向申请人侯治平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150元、执行费1470元。执行中,二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故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李治学、冯瑞在银行的账户。后申请人侯治平与被执行人李治学自愿达成和解给付协议:被执行人李治学同意将本院已冻结的账户内存款共139577元划拨支付申请人。另经申请人同意,由被执行人李治学将自己所有的“龙工50C”装载机一台抵偿所欠申请人剩余本金及本案全部利息。申请人侯治平自愿承担受理费2150元及执行费1470元。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604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小平审判员  王志新审判员  王 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任彦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