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聊东民初字第386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2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郎长庆与郎殿龙、高秀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郎长庆,郎殿龙,高秀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聊东民初字第3866号原告郎长庆,城镇居民。被告郎殿龙,城镇居民。被告高秀芹,城镇居民,系被告郎殿龙之妻。原告郎长庆与被告郎殿龙、高秀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郎长庆、被告郎殿龙、高秀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郎长庆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4年1月26日,被告向我借现金3500元,该款经向被告久催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500元,并从立案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借款利率支付利息损失,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郎殿龙口头辩称,我同意按我所打欠条的数额偿还。当时,我并不是借原告3500元现金。2012年1月22日,原告委托我帮其代办存入山东省安邦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53000元,第一笔是存入10000元,第二笔是郎长庆之妻苏明珍的23000元,第三笔是2012年9月20日存入20000元,2012年年底原告方聚众去我家闹事,威胁我。当时我向亲友借款,给付原告26500元。为了表示诚意,我答应替公司给付原告26500元,剩余3500元,我给原告打了欠条。原告手中还有安邦公司出具的欠条23000元,安邦公司于2012年年底破产。被告高秀芹口头辩称,原告方不应该起诉我,借款之事我不知情,我不同意还款。经审理查明,2012年1月至9月,被告郎殿龙将原告郎长庆款53000元分三次由其代办存入山东省安邦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底,被告郎殿龙偿还原告26500元,经催要,2014年1月26日,被告郎殿龙向原告郎长庆出具欠款3500元的欠条一份,并约定2014年10月1日付清,该款至今未还。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被告的欠条一份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郎殿龙向原告郎长庆出具欠据,并自愿偿还原告借款,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形成债权债务关系,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双方并未约定利息,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利息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因该借款并未用于被告家庭生活支出,故原告要求被告高秀芹偿还该欠款的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郎殿龙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郎长庆款350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郎殿龙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福涛人民陪审员 王友成人民陪审员 李道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荣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