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执字第0014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2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张少秋与曹都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少秋,曹都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灵执字第00144号申请执行人:张少秋,男,1955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被执行人:曹都志,男,1966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2014)灵民初字第0260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3月5日向被执行人曹都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曹都志立即履行偿还申请执行人张少秋借款20万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蔡辉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曹都志的存款210000元至灵璧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成利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