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邹执字第8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2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侯腾飞与代传江、李昌军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结案通知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2)邹执字第831号申请执行人侯腾飞。被执行人代传江、李昌军。申请执行人侯腾飞于2012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的与被执行人代传江、李昌军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185498.7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履行义务。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或第(4)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侯腾飞与被申请执行人代传江、李昌军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予以执结。审判员 宋继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惠祥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