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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源法执字第18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2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谢高飞申请执行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5)源法执字第186号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你公司与谢高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6日作出的(2014)源民四初字第2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7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下列义务:一、按照(2014)源民四初字第26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二、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50元。开户行:中行双龙支行,户名:源汇区会计集中核算中心账号:254604677841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二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