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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文行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2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吴伟雄、文成县交通运输局与文成县交通运输局、第三人文成县长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其他行政行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文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成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伟雄,文成县交通运输局,文成县长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温文行初字第12号原告吴伟雄。被告文成县交通运输局。法定代表人季建明。委托代理人严永斌。委托代理人夏鹏程。第三人文成县长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文成县大峃镇客运集散中心。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伟雄与被告文成县交通运输局、第三人文成县长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其他行政行为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吴伟雄以放弃继续诉讼为由,故于2015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伟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吴伟雄负担。审 判 长  朱 勇审 判 员  王雯雯人民陪审员  严昌定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怡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