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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2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黑龙江省方润伟业贸易有限公司与李艳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黑龙江省方润伟业贸易有限公司,李艳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24号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方润伟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经开区南岗集中区轩辕路1号。法定代表人胡国伟,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李艳丽,女,1981年11月10生,住黑龙江省肇源县。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方润伟业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艳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一初字第006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案在诉讼过程执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李艳丽名下坐落于哈尔滨市南岗区大成街170-1-1层房产,但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一初字第0062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依相关法律规定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孟晓江审判员  刘文彬审判员  刘 炜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蔡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