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岷南民初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2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徐某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岷南民初字第51号原告徐某某,女,汉族,1988年10月13日生,甘肃省岷县人,农民,住岷县。被告李某,男,汉族,1985年6月15日生,甘肃省岷县人,职业、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岷县锁龙九年制学校教师。原告徐某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9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徐某某于2015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申请撤诉,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其撤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诉。本案诉讼费5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鹏举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东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