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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岷南民初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2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徐某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岷南民初字第51号原告徐某某,女,汉族,1988年10月13日生,甘肃省岷县人,农民,住岷县。被告李某,男,汉族,1985年6月15日生,甘肃省岷县人,职业、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岷县锁龙九年制学校教师。原告徐某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9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徐某某于2015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申请撤诉,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其撤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诉。本案诉讼费5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鹏举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东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