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让执字第0043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2
公开日期: 2016-02-18
案件名称
王志与谢淼其他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志茹,谢淼,谢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让执字第00430号申请执行人王志茹。被执行人谢淼。被执行人谢涛。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0)让民初字第23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中本案标的额0.00万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依法提取被执行人在建设银行的存款,抵偿所欠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一款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0)让民初字第231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内容已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贵群审 判 员 徐昭贵代理审判员 韩庆义二〇���五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 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