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商终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2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曲阜圣香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济宁万维广告设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曲阜圣香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济宁万维广告设计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济商终字第10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曲阜圣香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曲阜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姚五洲,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一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宁万维广告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吴泰闸路101号。法定代表人朱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倩,山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曲阜圣香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济高新区商初字第2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10月,曲阜圣香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甲方)与济宁万维广告设计有限公司(乙方)签订《设计制作合同书》。合同内容为: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就委托设计与制作事项签订本合同。对于委托事项约定:画册3000册;48P;尺寸:28.6x21.0(横向)等;同时补充内容:①封面厚400g;②因甲方未完全审完定稿,本合同中第二条款以下在3天内定稿内生效;③如2012、10、19号送不到,迟一天每天罚乙方4000元。对于付款方式约定:甲方需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将设计制作总费用的30%,即人民币10350元付给乙方(乙方收到甲方的款项后作为设计的开始时间);设计完成后,甲方须由代理人签名或盖章确认,乙方以此为定稿,甲方将总费用的20%,即人民币6900元付给乙方;制作完成后,甲方应当交货当日进行验收并当即付清设计费用的全部余款即人民币17250元。对于设计制作时间约定:1、乙方需在5个工作日内设计出甲方的初稿(由甲方原因耽误的时间,完稿时间应顺延);2、在最终确认打样稿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制作并交付甲方验收。另外,合同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予以约定。2012年10月10日,曲阜圣香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通过中国工商银行将10350元汇入济宁万维广告设计有限公司在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的账户。2012年11月3日,济宁万维广告设计有限公司向曲阜圣香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出具《曲阜圣香远设计制作价格单》,对费用予以修改,并同时备注:截止11月3日,已收到款10350元,应付尾款22150元,同时向曲阜圣香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开具了32500元的制作费发票。合同签订后,济宁万维广告设计有限公司将设计稿交给曲阜圣香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原审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依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曲阜圣香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宁万维广告设计有限公司签订《设计制作合同书》后,被告济宁万维广告设计有限公司未依照合同约定完全履行委托设计与制作画册的事项。原告曲阜圣香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要求被告济宁万维广告设计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证据充分,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50000元,其未提交证据证明自己的观点,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被告济宁万维广告设计有限公司继续履行与原告曲阜圣香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所签订的《设计制作合同书》,并限被告济宁万维广告设计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履行。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负担。上诉人曲阜圣香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一、一审未予认定上诉人支付了10350元后又支付了22150元,应当予以认定,二、被上诉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一审法院回避了被上诉人违约,显失公平。请求改判认定上诉人已经支付货款32500元,改判被上诉人赔偿因违约造成的损失50000元。被上诉人济宁万维广告设计有限公司答辩称:一、上诉人第一个上诉人请求属于增加独立诉请,应另行起诉。二、原审法院已经判决被上诉人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即继续履行合同,上诉人认为损失巨大,但是并未提供证据,不应予以支持。二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相一致。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有效合同。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被上诉人是否应赔偿上诉人的损失。二、货款支付情况如何认定。被上诉人认可上诉人支付了全部货款32500元,按照合同约定,上诉人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了全部义务,但是被上诉人并未按期交付宣传册,已经构成违约。关于上诉人要求赔偿损失的主张,其并未提供证据证实其损失,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并无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863元,由上诉人曲阜圣香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李延存审 判 员 孙 红代理审判员 林春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美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