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株县法执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2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湖南觅你时空酒店有限公司与孙自强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株县法执字第66号申请执行人湖南觅你时空酒店有限公司,住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法定代表人谢文忠。被执行人孙自强。湖南觅你时空酒店有限公司与孙自强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8月23日作出的(2012)株县法民一初字第4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法人登记机关查询股权,向车管部门查询车辆,向被执行人所在基层组织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包括被执行人的经济收入来源、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等,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株县法执字第6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调解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科代理审判员 陈 磊代理审判员 喻 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曾旭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