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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招玲民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2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宋国声与招远市张星镇年头宋家村委会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国声,招远市张星镇年头宋家村民委员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招玲民初字第41号原告宋国声,男,1953年11月22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委托代理人王玉胜,男,1977年3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招远市。委托代理人赵学伟,山东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招远市张星镇年头宋家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宋义,村委主任。委托代理人宋念湖,男,1963年1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招远市。委托代理人宋香乐,男,1951年11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招远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国声与被告招远市张星镇年头宋家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国声于2015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国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国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50元减半收取3125元,由原告宋���声负担。审判员  郑淑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徐丽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