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泰姜执字第266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2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浙江九社电气有限公司与泰州大荣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九社电气有限公司,泰州大荣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泰姜执字第2664号申请执行人浙江九社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柳市镇柳黄路1666号,企业注册号330382000172157。法定代表人郑加余,董事长。被执行人泰州大荣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姜堰民营经济产业中心,企业注册号321203000027403。法定代表人李小红,董事长。浙江九社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州大荣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泰姜商初字第003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该判决:泰州大荣电器有限公司应向浙江九社电气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0942.94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1828元(自2014年2月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6%计算),合计62770.94元;返还浙江九社电气有限公司已垫付的案件受理费689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0月16日立案受理。本案执行中,本院于2014年10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及时自觉履行。后被执行人与申请人自愿达成和解并履行30000元,余款按双方约定时间给付,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和本院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和解达成协议,而和解协议的履行尚需时日,申请执行人因此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案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泰姜商初字第003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泰州大荣电器有限公司不能按约履行,申请执行人浙江九社电气有限公司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夏国兴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邵华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