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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山民执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2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张新海与鹤壁市山城区鹿楼乡鹿楼村第六村民小组修理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新海,鹤壁市山城区鹿楼乡鹿楼村第六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山民执字第83号申请执行人张新海,男,1949年10月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鹤壁市山城区鹿楼乡鹿楼村第六村民小组,住所地鹤壁市鹿楼乡鹿楼村。法定代表人李秋林,系该村民小组组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新海与被执行人鹤壁市山城区鹿楼乡鹿楼村第六村民小组修理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鹤壁市山城区鹿楼乡鹿楼村第六村民小组已将(2014)山民初字第334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山民初字第33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侯 轶审判员 杜晓华审判员 石仲海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