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民民初字第00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2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车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车某某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民民初字第00241号原告张某某(又名张某甲),男,汉族,1957年12月17日出生,住所地民权县。委托代理人朱秀芹,民权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车某某���男,汉族,1952年8月25日出生,住所地民权县。原告张某某为与被告车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后,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并为双方指定举证期限为开庭审理前。本案依法由审判员李改云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朱秀芹、被告车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6月份原告与同村的几个农民工到被告车某某承接的工地盖房子。当时达成口头协议,房子盖好后,工钱给结清。可是在房子盖好后,被告只给了几百元,下欠的17145元工钱一直不给。在原告多次催要下被告于2014年2月13日出具了10495元的欠条,2015年1月5日出具了6650元的欠条。现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脱不给付原告农民工工资。无奈为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农民工工资17145元。被告车某某辩称,欠原告工钱是事实,现在没有钱,等有钱了就给他。根据原被告的诉辩意见,本院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欠原告工钱数额是多少?双方当事人对上述争议焦点均无异议。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递交的证据有:欠条两份。证明目的被告欠原告工钱17145元。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形式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有关联,符合证据的“三性原则”,本院依法确认为有效证据,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依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3年6月份原告到被告车某某承接的工地盖房子。经双方结���,被告于2014年2月13日为原告出具了10495元的欠条,2015年1月5日被告为原告出具了6650元的欠条,共计欠款17145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车某某拖欠原告张某某17145元劳动报酬,有被告为原告出具的欠条为证,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劳动报酬17145元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车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张某某劳动报酬17145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车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改云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永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