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州执字第8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2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孙学寨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秀志,孙学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莱州执字第848-1号申请执行人:邵秀志,男,1951年3月3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孙学寨,男,1961年3月29日出生,农民,住莱州市。申请执行人邵秀志与被执行人孙学寨身体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邵秀志以(2014)莱州沙民初字第37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孙学寨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孙学寨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孙学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孙学寨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孙学寨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孙学寨的银行存款55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唐广周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志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