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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昌民执字第26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2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辛永昌与被执行人王守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辛永昌,王守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昌民执字第263号申请执行人辛永昌,住吉林省蛟河市。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王守福,住吉林市。公民身份号码:×××。申请执行人辛永昌与被执行人王守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19日作出(2013)昌民二初字第489号民事调解书,被告王守福于2013年12月30前一次性向原告辛永昌偿还人民币13,451元。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王守福未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辛永昌于2014年3月18日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守福偿还人民��13,451元,诉讼费136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守福于2015年1月28日给付了申请执行人辛永昌人民币13,451元,诉讼费136元。并交纳了执行费103元。现申请执行人辛永昌要求本案做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13)昌民二初字第489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本案所要执行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于忠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隋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