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城执字第28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2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分行与杜广华、崔贵春、王建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分行,杜广华,崔贵春,王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第八条,第九条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城执字第28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分行被执行人:杜广华。被执行人:崔贵春。被执行人:王建国。上列当事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14)德城民初字第14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标的总额为:445863.4元,已执行了0元,因申请执行人没有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及线索,本院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该案暂时终结本次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6条第1款,第257条第(6)项、《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第3部分第8条(2)项、9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德城民初字第149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上述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财产后,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中红审判员 郑宜平审判员 胡新和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高会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