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市商初字第1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2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韦彬与济南十八家家悦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彬,济南十八家家悦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市商初字第131-1号原告韦彬,男,1996年2月14日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杭怀川,男,济南历下甸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济南十八家家悦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韦彬与被告济南十八家家悦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韦彬负担。审判员 苏乐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晓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