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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殷执字第17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2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索某某申请执行刘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索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殷执字第173号申请执行人索某某,女,1971年6月4日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被执行人刘某某,男,1977年5月6日升,汉族,住安阳县。索某某申请执行刘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2014年12月8日作出(2014)殷民一初字第265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索某某至今分文未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某某银行存款2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谷秋利审判员  尚海洋审判员  曲红斌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延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