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执字第82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2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高泗香与徐本国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泗香,徐本国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执字第825号申请执行人:高泗香,女,1964年7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黄岛区。被执行人:徐本国,男,1964年5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黄岛区。申请执行人高泗香与被执行人徐本国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1)胶南民初字第1294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44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1)胶南民初字第129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云学审判员 王连敬审判员 王永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同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