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桐行初字第0001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1
公开日期: 2015-05-02
案件名称
胡帅诉桐柏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向原告发放准生证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帅,桐柏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桐行初字第00015号原告胡帅,男,1990年2月6日生。被告桐柏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玉清,主任。原告胡帅诉被告桐柏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向原告发放准生证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以经与城郊乡计生办协商,被告同意为原告发放准生证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帅撤回对被告桐柏县计生委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陈新奇审判员 刘兴元审判员 徐明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中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