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招执字第46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1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青岛市城阳区新世纪预制构件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姜国光、孙殿文欠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市城阳区新世纪预制构件有限公司,姜国光,孙殿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招执字第460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市城阳区新世纪预制构件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姜国光,男,1970年1月17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张星镇枣林乡姜家村。被执行人孙殿文,男,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泉山街道办事处马庄河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市城阳区新世纪预制构件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姜国光、孙殿文欠款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姜国光、孙殿文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和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2)招执字第46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绍良审判员 林天奇审判员 贾武斌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春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