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都民一初字第5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1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洪某甲与洪某乙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都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某甲,洪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都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都民一初字第510号原告:洪某甲,女,1987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都昌县人,住江西省都昌县。被告:洪某乙,男,1985年2月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都昌县人,住江西省都昌县。原告洪某甲诉被告洪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段永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3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叫洪某甲,女,文盲。智商低,体力弱,听力差,系万户镇村民,2010年与本村委会大屋自然村洪某乙结婚。对方相亲时,我父母对我智商低、体力弱、听力差、无独立生活能力等情况向男方作了透彻说明,要求男方善待,男方承诺得很好,婚后则不然,零用钱不给,吃饭都不给钱,一日三餐都是亲友施舍,有时他吃早餐叫他带两个包子,他都将一元钱扔到地上,叫我自己去买。我娘家来看我给点钱,当晚就把钱要走。因他苦恋赌场,爱打老虎机,如不给他钱,他就用刀子吓唬我。2011年6月我生一男孩,没想到2012年我又怀孕了,不料他还否认,不是他的孩子,我父亲要求去医院鉴定他才承认。因头胎剖腹,二胎不能生,如产下将很危险。在浙江余姚人民医院引产后,男方签字就走了,钱都是我娘家人付的。我实在受不了对方的虐待,请求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2.儿子洪某丙由被告抚养。被告辩称:不同意离婚。当初结婚我已经了解到洪某甲有点弱听、行动不敏捷,但在我内心觉得既然娶了她,我就该像正常人对待她,更何况,从小我的眼睛就有缺陷,所以我很珍惜和洪某甲之间的这段婚姻,结婚之后我们这个家一直很和睦幸福,随着我俩的儿子洪某丙的出生,我们也越来越幸福。但随着儿子出生生活压力也就大了,但因学历低,又没有一技之长,所以生活的很拮据。原告娘家人觉得自己的女儿是残障人士,容易受欺负,想当然的就认为我们虐待洪某甲,天下所有的父母都把自己的孩子当心肝宝贝,不想她们在外面受委屈,这是可以理解,但不能因为生活的不宽裕就强行拆散我们这个小家庭。更何况早在洪某甲嫁给我之前洪某甲的父母就知道我文化水平低,没有一技之长,靠打零工为生,跟着我将会怎么样,如果当初洪某甲父母不点头我也强娶不了洪某甲。如今我们的婚姻走到这一步,其实不是我们的婚姻感情出了问题。而是作为父母的你们嫌我赚的钱少而做出这些过激行为。洪某甲第二次怀孕,我一直让洪某甲到杭州跟我们一起,是洪某甲父母不同意,无奈我母亲叫我还有堂哥一起去余姚接洪某甲来杭州,在洪某甲父母还有其哥哥的坚持下,我同意让洪某甲在余姚引产,当时没有发工资,我身上没有那么多钱,所以洪某甲的父亲说现垫付,其实洪某甲卡上有我们结婚的彩礼钱(刚结婚时洪某甲父亲说这钱是给我们夫妻的)。所以这也是你们的一面之词,与事实不符。经审理查明:原告洪某甲与被告洪某乙于2010年2月10日办理结婚登记。2011年农历6月11日生儿子洪某丙。洪某丙出生后一直由被告母亲照顾生活。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以及双方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可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洪某甲和被告洪某乙经人介绍相识后办理结婚登记。由于双方身体都存在缺陷,家庭生活比较拮据,加上缺乏交流沟通而产生了矛盾,只要双方好好沟通是可以和好的。庭审时,被告有积极的和好态度,原告也未提交双方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洪某甲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段永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詹煜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