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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枝江执字第30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1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刘修章与吕学平、吕菊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枝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修章,吕学平,吕菊,枝江市董市镇两美垸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枝江执字第307号申请执行人刘修章,农民。被执行人吕学平,农民。被执行人吕菊,农民。被执行人枝江市董市镇两美垸村民委员会。负责人潘家武。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2014)鄂枝江民初字第0049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30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查封、扣押、变卖被执行人具有所有权的财产;提取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收入,限额8661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许 超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熊春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