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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民催字第067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1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宁波全兴投资实业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宁波全兴投资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雨民催字第06702号申请人宁波全兴投资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浙江省宁波市余姚市河姆渡镇翁方村方家。法定代表人方凤仙。申请人宁波全兴投资实业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1月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号码为3050005324207232,出票日期为2014年12月16日,出票人长沙锐羚电器有限公司,付款行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高桥支行,出票金额为50000元,收款人为郴州市乐森电器经营部,汇票到期日为2015年6月16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宁波全兴投资实业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吴香玲审 判 员  杨 芸代理审判员  陈 文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佳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