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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高执字第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0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谢卷如与浦廷俊、刘爱臣、李吉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卷如,浦廷俊,刘爱臣,李吉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高执字第221号申请执行人谢卷如,男,1970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高唐县杨屯镇谢庄村**号。被执行人浦廷俊,男,195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高唐县尹集镇尹集西街**号。被执行人刘爱臣,男,196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高唐县尹集镇尹集西街**号。被执行人李吉刚,男,195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高唐县尹集镇店子村***号。申请执行人谢卷如与被执行人浦廷俊、刘爱臣、李吉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高唐县人民法院已于2012年10月12日作出(2012)高民一初字第9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谢卷如于2013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李吉刚、浦廷俊、刘爱臣的银行存款、机动车辆及房产登记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李吉刚、浦廷俊、刘爱臣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该案执行标的46971元,均未执行。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后,可依据本裁定恢复该案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唐县人民法院(2012)高民一初字第99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孔凡章审判员  王良军审判员  韩保仁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刘善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