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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宿豫执字第0269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0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李仰苏与周修高、马广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仰苏,周修高,马广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宿豫执字第02690号申请执行人李仰苏,居民。被执行人周修高,居民。被执行人马广芹,居民。申请执行人李仰苏与被执行人周修高、马广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5日作出的(2014)宿豫民初字第10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被告周修高、马广芹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李仰苏款343000元;二、被告周修高、马广芹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李仰苏款59400元;三、被告周修高、马广芹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李仰苏3300**元的利息(自2013年3月8日起算,按照月息1.5分计算,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计算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9418元,由二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付,二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直接给付原告)。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1月27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周修高、马广芹的财产进行查询。经查询,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周修高、马广芹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现已执行到位10000元,尚未执行到位401818元及相应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周修高、马广芹发出执行通知书,限期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后申请执行人李仰苏与被执行人周修高、马广芹于2014年12月10日达成和解。本院认为,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双方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已达成和解,符合终结执行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于2014年7月15日作出的(2014)宿豫民初字第10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凭生效法律文书、终结执行裁定书以及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或线索向有管辖权的法院重新申请执行其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韩       卫执行员 侯桥文执行员张大亮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施   凯   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