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蓬溪民初字第88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0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孙倩与杜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倩,杜松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蓬溪民初字第883号原告孙倩,女,生于1986年10月25日,汉族。被告杜松,男,生于1986年1月14日,汉族。本院在受理孙倩诉与杜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倩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孙倩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杜松负担。审判员 周 学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陈方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