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法民初字第0109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0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丰都县星火学校与谭定禄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丰都县星火学校,谭定禄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法民初字第01095号原告丰都县星火学校,住所地丰都县名山镇双桂街64号,组织机构代码71166027-5。法定代表人彭子能,校长。委托代理人但胜刚,重庆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谭定禄,男,198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朱阳,重庆森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丰都县星火学校与被告谭定禄劳动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发现被告谭定禄已就同一仲裁裁决书【丰劳人仲案字(2015)第5号】于2015年2月25日先行向本院提起诉讼。故本院应将本案并入前案即【(2015)丰法民初字第00998)一并进行审理。据此,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丰都县星火学校负担。审判员 黄宗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陈姝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