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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民初字第0016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0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靳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灵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00165号原告靳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靳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靳某负担。审判员  李静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康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