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民初字第0016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0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靳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灵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00165号原告靳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靳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靳某负担。审判员 李静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康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