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文执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0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张华碧申请胥国骥执行判决冻结裁定书
法院
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华碧,胥国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
全文
甘肃省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文执字第71号申请执行人:张华碧,男,汉族。被执行人:胥国骥,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文民初字第29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9日向被执行人胥国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胥国骥明确表示不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8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胥国骥在以下金融机构的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中国工商银行:2304348401101551594(网点号0348)6222032304001472945中国建设银行:6227004392000129916甘肃省农村信用社:6210610006000317527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109865700034900176221886570004624737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张海洲审 判 员 张小明助理审判员 刘 青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书 记 员 关 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