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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集法执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0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陈玉杰申请执行钟婀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玉杰,钟婀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集法执字第110号申请执行人陈玉杰,女,53岁。被执行人钟婀娜,女,44岁。集贤县人民法院(2014)集商初字第27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玉杰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1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钟婀娜及申请执行人陈玉杰同意用在农业银行有工资收入偿还欠款,于2015年3月9日递交了参与分配申请书申请参与分配被执行人钟婀娜的工资收入,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集贤县人民法院(2014)集商初字第278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月菊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栾天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