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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屏民初字第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0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谢国树与屏南县棠口乡漈头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屏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国树,屏南县棠口乡漈头村民委员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屏民初字第145号原告谢国树,男,汉族,1978年11月9日出生,福建省福州市人,住福州市台江区。委托代理人王星平,福建盖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屏南县棠口乡漈头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屏南县棠口乡漈头村。法定代表人张澜,村委会主任。原告谢国树与被告屏南县棠口乡漈头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谢国树委托代理人王星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屏南县棠口乡漈头村民委员会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因村集体项目开发建设资金周转,于2010年10月15日向原告借款1000000元,并于当日出具一份借条给原告,双方约定月息按借款金额3%计算,利息每季度一次性付清,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被告借款后,只陆续偿还原告利息450000元,本金未还,截止至2015年2月6日,被告欠原告本金1000000元、利息1071000元,期间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但均未果。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请求:一、判决被告偿还借款10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2年1月18日起按月利率3%计算至被告偿清借款之日止。暂计算至2015年2月6日的借款利息为1071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屏南县棠口乡漈头村民委员会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供下列证据:证据一借条一份及收款票据二份,证明被告于2010年10月15日出具借条向原告借款1000000元,约定借款利息按月利率3%计算,利息每季度一次性付清,未约定借款期限;证据二中国农业银行个人结算业务申请书,证明原告于2010年10月18日将借款通过中国农业银行转账到被告的账户,已完成交付义务。本院认为,被告屏南县棠口乡漈头村民委员会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供的上列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经审核,本院予以确认。根据上述证据的分析、认证以及原告的当庭陈述,本院对本案的事实作如下认定:2010年10月15日,被告屏南县棠口乡漈头村民委员会向原告谢国树借款1000000元,该借款于2010年10月18日汇入被告账户。双方约定借款利息按月利率3%计算,利息每季度一次性付清,未约定还款期限。后被告分别于2011年2月18日、2011年4月18日、2011年7月18日、2011年10月18日偿还原告借款利息各90000元,共计360000元。2013年11月23日被告向原告偿还自2011年10月18日起至2012年1月17日止的借款利息90000元。截止至2012年1月17日止,被告共计偿还原告借款利息共计450000元。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屏南县棠口乡漈头村民委员会于2010年10月15日向原告出具借条,确认向原告借款1000000元,事实清楚,该笔借款未约定借款期限,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借款利息从2012年1月18日起按月利率3%计算,该月息主张超出法律规定,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借款利息可从2012年1月18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被告屏南县棠口乡漈头村民委员会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以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屏南县棠口乡漈头村民委员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谢国树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2年1月18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368元,由原告谢国树负担4120元,被告屏南县棠口乡漈头村民委员会负担1924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益民代理审判员  周少丹人民陪审员  郑圭珠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书 记 员  杨良芬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附判决所引用的法律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