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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开民初字第559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赵冠金与王秀芹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冠金,王秀芹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开民初字第5599号原告赵冠金。委托代理人范先涛、韩二丽,郑州市管城区西大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秀芹。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冠金诉被告王秀芹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冠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一百零一元,减半收取五十元五角,由原告赵冠金负担。审 判 长  申晓娟代理审判员  汪 涛人民陪审员  王慧然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书 记 员  王铭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