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蓬溪执字第18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0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文某某与何某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蓬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某某,何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蓬溪执字第185号申请执行人文某某,男,生于2010年2月15日,四川省蓬溪县人。被执行人何某某(申请人文某某之母),女,生于1991年3月10日,四川省蓬溪县人。文某某与何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蓬溪县人民法院(2014)蓬溪民初字第19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因何某某目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本案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蓬溪县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提出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蓬溪县人民法院(2014)蓬溪民初字第19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振华审 判 员 陶清珍代理审判员 旷国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书 记 员 徐 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