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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邹民初字第5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0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张贵华与王广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贵华,王广丁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邹民初字第561号原告:张贵华,男。被告:王广丁,男。案由:合同纠纷原告张贵华与被告王广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广丁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由原告王广丁承担。审 判 长  张亚瑟代理审判员  尚旭洋人民陪审员  陈现兵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书 记 员  孟 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