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民初字第0045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0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梁某与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民初字第00455号原告梁某。被告贾某。本院于2015年4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梁某诉被告贾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梁某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梁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自愿负担15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维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焦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