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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民初字第0045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0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梁某与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民初字第00455号原告梁某。被告贾某。本院于2015年4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梁某诉被告贾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梁某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梁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自愿负担15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维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焦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