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天法执字第7909-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0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朱志清与曾丽丹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志清,曾丽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穗天法执字第7909-4号申请执行人:朱志清,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被执行人:曾丽丹,1978年,8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申请执行人朱志清与被执行人曾丽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穗中法金民终字第115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曾丽丹应向朱志清偿还人民币100万元及利息。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4年10月1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于2014年12月16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曾丽丹位于广州市岭南山畔园自编1-7栋自编2栋25层2503房。期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6日裁定再审本案,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本院认为,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本案,故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天法执字第7909号案件本次执行。终结本次执行情形消失后,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李 林执行员 陈晓升执行员 彭 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孙泽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