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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天法少民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0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廖某某与廖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甲,廖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天法少民初字第17号原告:廖某甲,住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理人:钟某,住址同上。被告:廖某乙,住广州市天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某甲诉被告廖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廖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廖某甲负担。审 判 长  孙玉波人民陪审员  崔 萍人民陪审员  李 郁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书 记 员  邓敏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