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道民初字第37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0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张泽恒诉韩贞友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泽恒,韩贞友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道民初字第372号原告张泽恒,男。被告韩贞友,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泽恒诉被告韩贞友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泽恒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泽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张泽恒承担。审判员 冉友芬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杨 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