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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道民初字第37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0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张泽恒诉韩贞友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泽恒,韩贞友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道民初字第372号原告张泽恒,男。被告韩贞友,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泽恒诉被告韩贞友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泽恒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泽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张泽恒承担。审判员  冉友芬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杨 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