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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涧法执字第55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0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洛阳中冶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市城中支行互易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洛阳中冶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市城中支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涧法执字第555-2号申请执行人洛阳中冶重工机械有限公司。被罚款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市城中支行。洛阳中冶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市城中支行互易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公证处(2014)洛涧证执字第11号执行证书,于2015年4月8日向被罚款人送达罚款决定书,责令其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履行交纳1000000元的罚款,但被罚款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罚款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市城中支行银行存款100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洪海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李建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