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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莘执字第10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0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蒋青建与张艳梅、岳耀强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青建,张艳梅,岳耀强,叶永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莘执字第1023号申请人蒋青建。被执行人张艳梅,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岳耀强。被执行人叶永秀,申请人蒋青建芳与被行人张艳梅、赵贵民、岳耀强、叶永秀债权纠纷一案,莘县人民法院2014年7月16日作出的(2014)莘民一初字第4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义务人未按约定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应当履行还款200000元及利息。经查询王波、王伟、王振伟在银行无存款,在车管、房管、工商部门亦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已告知申请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莘县人民法院(2014)莘执字第102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审判长  赵保福审判员  蔡木军审判员  马鹏勇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沈书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