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莘执字第10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0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蒋青建与张艳梅、岳耀强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青建,张艳梅,岳耀强,叶永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莘执字第1023号申请人蒋青建。被执行人张艳梅,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岳耀强。被执行人叶永秀,申请人蒋青建芳与被行人张艳梅、赵贵民、岳耀强、叶永秀债权纠纷一案,莘县人民法院2014年7月16日作出的(2014)莘民一初字第4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义务人未按约定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应当履行还款200000元及利息。经查询王波、王伟、王振伟在银行无存款,在车管、房管、工商部门亦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已告知申请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莘县人民法院(2014)莘执字第102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审判长 赵保福审判员 蔡木军审判员 马鹏勇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沈书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