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宾法执字第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0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杨树华与赵兵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树华,赵兵,陈志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宾法执字第189号申请人杨树华,男,1965年8月16日生,汉族,云南省宾川县人,农民。被执行人赵兵,男,1957年9月27日生,汉族,宾川县人,农民。被执行人陈志菊,女,现年54岁,汉族,云南省宾川县人,农民。原告杨树华与被告赵兵、陈志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宾民初字第803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14年10月16日生效,调解书确定由被告赵兵、陈志菊偿还原告杨树华借款25000.00元,此款于2015年1月30日前偿还5000.00元,2014年6月30日和2015年9月30日前分别偿还10000.00元。因被告赵兵、陈志菊未履行2015年1月30日前偿还5000.00元的义务。申请人杨树华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赵兵、陈志菊于2015年4月10日支付欠款5000.00元,并交纳执行费50.00元。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4)宾民初字第803号民事调解书关于由被告赵兵、陈志菊于2015年1月30日前偿还原告杨树华5000.00元部分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高 彬执行员 何道斌执行员 秦洁琼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赵永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