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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罗法民二初字第24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0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陈志文,广东九华马铃薯产业有限公司,达茂旗九华现代农业有限公司,福建浩伦农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胡煜钊,胡成来,张闹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陈志文,广东九华马铃薯产业有限公司,达茂旗九华现代农业有限公司,福建浩伦农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胡煜钊,胡成来,张闹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罗法民二初字第2414号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负责人张久臣。委托代理人刘胜军,广东经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志文,男,汉族被告广东九华马铃薯产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成来。被告达茂旗九华现代农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煜钊。被告福建浩伦农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少宁。被告胡煜钊,男,汉族被告胡成来,男,汉族被告张闹妹,女,汉族本案审理上列原告诉六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3月31日通知原告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在规定期间内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佃 勤代理审判员  赵蔚琳代理审判员  杨 捷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书 记 员  王 群 关注公众号“”